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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樸華環(huán)保時間: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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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廈門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印發(fā)《關于加強揮發(fā)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各規(guī)范臺賬管理等以進一步加強揮發(fā)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其中對各類VOCs治理工藝的治理設施提出了具體的技術和裝備要求:
1、廢氣進入活性炭吸附設施前應經(jīng)過除濕處理,及時記錄除濕劑更換周期、裝填量、采購發(fā)票、轉(zhuǎn)移處置時間及數(shù)量等。
2、噴漆工藝廢氣有應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進入活性炭處理設施前應去除顆粒物,同時記錄并公示去除裝置的裝填量、裝填日期,更換周期。
3、采用不具備脫附功能的吸附法治理廢氣的,每萬立方米/小時設計風量的吸附劑裝填量應不小于1立方米,廢氣停留時間不得低于3秒。
4、采用低溫等離子體法或光催化氧化法的(2020年8月25日前建成的),廢氣停留時間不得低于1秒。
5、采用光催化氧化法(2020年8月25日前建成的),必須安裝多層光催化劑,每萬立方米/小時設計風量的紫外燈管總功率不得低于8kw,廢氣在光催化反應停留時間大于1秒。
6、廢氣收集系統(tǒng)排風罩的設置應符合GB/T16758的規(guī)定。排風罩口斷面按GB/T16758規(guī)定的方法測量吸入風速,應保證不低于0.6米/秒;采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
7、采用焚燒(含熱氧化)方式處理的必須對焚燒溫度實施在線監(jiān)控,溫度記錄至少保存3年。
8、采用燃燒法(含直接燃燒、催化燃燒和蓄熱燃燒法等)治理VOCs廢氣的,每套燃燒設施允許設置一根VOCs排氣簡。采用其他方法治理VOCs廢氣的,一個企業(yè)一棟建筑只允許設置一根VOCs排氣筒。新建項目環(huán)評文件中必須論述排氣筒數(shù)量和高度設置的合理性。
9、排氣簡應設置符合《固定源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HJ/T397)要求的采樣口和采樣平臺,并配備固定電源,設置固定安全的人員通道。
標簽: VOCs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