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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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據公開消息,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黃埔分局執法人員日前在一體育用品制造企業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四條上膠工序正在生產,生產車間窗戶未關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上膠工序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亦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現場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
處置結果:
該體育用品制造企業廢氣治理設施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按規定收集處理直接排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經審議,對其作出罰款10.8萬元。
隨著近兩年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完善,VOCs已經成為各地大氣污染治理的一大重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物防治法》對揮發性有機物的管理更為嚴格,在日常管控中應當予以重視,對于未按要求安裝治理設施或未收集揮發性有機物、落實治理措施的違法行為應要精準打擊,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以儆效尤。
同時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關于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可從輕處罰的條款,推動當事人主動整改,并向公眾主動公開道歉、承諾守法,既能促進企業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給了環境違法企業一個降低成本、改正錯誤的機會,督促其以環境質量的改善兌現環保承諾,提升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體現行政處罰寬嚴相濟、懲教結合原則,又能產生良好的普法作用,帶動公眾共同參與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