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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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1日,醴陵市和某包裝有限公司因直排VOCs有機廢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被處以10萬元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將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劉某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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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2021年7月15日,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醴陵市陽三石街道辦事處的和某包裝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從事紙制品加工時,印刷工序需配套使用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開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VOCs有機廢氣繞過關鍵處理環節,直接排入外環境,車間內氣味難聞。
查處情況:
經調查,該公司為節約生產成本,違反工作流程,故意不開啟廢氣處理設施,致使印刷機工作過程中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屬典型的以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方式逃避監管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8月11日,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株環罰預字〔2021〕醴-37號),擬對其處以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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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已依法將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劉某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啟示:
1、自覺守法意識不強
本案中,造紙行業作為當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監管行業,正常生產經營時產生的污染物,須經相配套的環保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但涉案企業心存僥幸,無視環保法律法規,生產過程中故意通過關閉污染防治設施等形式,自以為能夠瞞天過海、蒙混過關,最終被執法人員的“火眼金睛”識破。
2、主體責任落實不力
作為生產經營企業,在創造價值的同時,也應自覺擔負起污染防治責任,遵守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污染。但該涉案企業非但未履行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還為降低運行成本,獲取最大利潤,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污染周邊大氣環境。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讓其面臨著高額的罰款,直接負責人還要被行政拘留,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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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生態環境部門提醒廣大企業不應心存僥幸,低估政府推進污染防治攻堅的決心和能力。特別是在生態環境部門日益完善的調查手段面前,任何環境違法行為終有一天會露出馬腳。